被婚内出轨
还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
离婚时可不可以向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
出轨一方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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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某(男)与王某某(女)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二人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因对两个孩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故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个孩子均与其无生物学亲子关系。李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返还抚养费40077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李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私通并生育一女一子,有违公序良俗,有悖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118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问题。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且生育的两子女均非李某某亲生,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精神健康,也严重有损公序良俗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2019年某市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院酌定王某某应当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
三、关于抚养费。首先,二孩并非李某某的婚生子女,李某某无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其次,王某某向李某某隐瞒二孩的真实出生事实,致使李某某误以为他们系其亲生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自己财产的减少,利益受损;最后,王某某对二孩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李某某对二孩的抚养行为减轻了王某某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消极增加了王某某的财产,王某某取得了不当利益。王某某属于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李某某据此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有权要求王某某返还相应的抚养费。
四、关于抚养费返还的数额问题。李某某请求按照2019年度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并无不当,结合李某某抚养二孩的年限计算的抚养费数额为200 482.50元,王某某应当返还李某某。
法院判决
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00元。
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抚养费200482.50元。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诚信的义务,当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除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受到法律的刚性制约。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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