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一位八旬母亲将自己六名子女告上法庭,我们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刘老太称自己今年80岁了,育有五女一子,丈夫去世后留下她一人独居生活。近年来,她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医药费用较高。而自己每月的退休工资已无力支撑现在的生活。现在只有小儿子照顾她,其他几个女儿都不见踪影。刘老太深感人性薄凉,故而将六个子女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六个子女每月平均支付赡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元。
几个女儿则表示,一直在照顾母亲,其日常开销和住院时的护工费等也是由子女分摊。去年母亲出院后在家又哭又闹,经常当面指责、辱骂几个女儿,不允许女儿们上门。而且母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已将房产及大部分存款交付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就应当承担其主要的经济供养义务。
法院判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将六个孩子抚养成人,履行了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六人作为刘老太的婚生子女,已成年并有相应的工作收入,依法负有赡养刘老太的法定义务。而且通过法庭调查发现,刘老太提出该案诉讼实质并非在乎赡养费的多少,而是希望六个儿女能适当抽空关心、探望她,在精神上给予更多的慰藉。因此,根据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刘老太的实际情况及六个子女的供养能力,五个女儿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300元,小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幸福的家庭需要互让互谅,相互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父母与子女也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精神需求,“常回家看看”,让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现实难处,在赡养问题上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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