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给付彩礼,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婚姻法》对于彩礼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为了解决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作出了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而返还数额则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基本案情
原告(男)、被告(女)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双方便共同到上海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曾于2005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婚前财产有:一张木板床;被告婚前财产有:一套组合柜、一套老板椅(含两个茶几)、一只密码箱、一只皮箱、四床被、一个瓷盆、两个热水瓶、一对枕巾、一套化妆品(婚后已消耗)。被告另称婚前财产有2000元现金,原告质证认可1000元,并已用于双方到上海打工费用。双方无共同财产。另原、被告订婚时,被告收取原告见面礼6600元,并接受部分礼品;婚前被告索要原告彩礼1.6万元,并收受部分礼品;另收受原告现金4360元用于购买衣服。被告结婚索要彩礼过多,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其弟李绍某被迫辍学。被告称原告家新盖二层楼房,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该二层楼房系他人所建,而非原告父亲所建。被告称原告经常对其打骂,未提供证据。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婚前财产一张木板床归其本人所有;被告杨某婚前财产一套组合柜、一套老板椅(含两个茶几)、一支密码箱、一只皮箱、四床被、一个瓷盆、两个热水瓶、一对枕巾归其本人所有。
三、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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